学会章程

中国认知科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认知科学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for Cognitive Science,缩写CSCS)。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认知科学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我国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和组织广大认知科学工作者,为促进认知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认知科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经济社会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围绕认知科学学科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 积极组织全国性认知科学学科的学术交流活动;推动自主创新;组织、促进相关学科间的交流和协作; 每两年举办一次全国性学术大会;

(二) 开展国际认知科学学科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认知科学工作者及团体的友好联系;

(三) 编辑出版认知科学学会会刊和其它有关学术书刊;

(四) 普及认知科学知识;

(五) 围绕我国认知科学学科发展,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配合或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有关认知科学的课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反映认知科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认知科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 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认知科学学科发展的需要,密切注意国际认知科学学科的发展趋势,开展培训、研究工作,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七) 接受委托,承担认知科学项目的论证评估,组织评价认知科学的研究成果,积极发现、培养人才;

(八) 经政府部门授权,承担和组织认知科学领域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通讯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 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高等院校毕业从事认知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及科技组织管理工作,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2. 非高等学校毕业,从事认知科学工作具有相当于

第一款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其它认知科学工作者; 3.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2)学生会员: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与认知科学学科相关各专业的在学本科以上学生。 (3)通讯会员:对认知科学学科发展有重要贡献并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与或协助组织本会科技交流的外籍和港澳台专家、学者。

(二) 单位会员:与认知科学学科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技、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个人会员须经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二)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 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通讯会员除外);

(二) 优惠参加本学会有关的学术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三) 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四)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 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三)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四)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2年未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提出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活动计划,总结学术活动成果;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更名和注销;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 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十) 制定学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推荐优秀学术论文;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长应由本门学科中的专家担任。理事会换届每次更新不少于1/3。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十八条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特殊情况下,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后,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 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部门申请项目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地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经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